网络互助
关于网络互助
网络互助是一种原始保险形态与互联网结合,简单可以描述为“小额保障+即收即付”制,属于Micro-Insurance范畴。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为了避免了个体负担过重,约定单次互助金不超过若干元,并规避了偿付能力问题。网络互助平台利用互联网的信息撮合功能,进行了两点创新。一是交换风险协议,类似于交互保险制度(Reciprocal),即没有法人实体,会员之间通过协议承诺承担彼此的风险损失。二是个体风险总额控制,例如单次互助金不超过3元,从而避免了单个个体负担过重,并规避了偿付能力问题。而传统保险的确定期限、确定保额制度,要求较强系统化风险控制能力。这种模式在保险的发展历史上,并不特殊,其实就是保险的原始形态。其收费方式,相当于教课书上的“课赋制”,通俗的讲叫“即收即付”。但由于互联网的高效交互,大大提升了其扩展会员以及支付征收的效率,因此具有更强的活力和生命力。
网络互助与其他互联网金融创新类比,就是“众筹”、“P2P”与保险行业的结合,其基本理念和运作模型完全相同,社会效益非常突出,可以成为商业保险体系的有效补充。而其更加小额、分散的资金特征,以及非以利益追逐为目的的动机导向,使其风险完全可控。目前国家已经全面认可众筹和P2P模式,网络互助如果正确引导,完全可以成为金融保险创新领域的全新典范。
网络互助相关政策
监管部门为“网络互助”划定红线
人民网上海5月8日电(记者沈文敏)近日,监管部门对“夸客联盟”涉嫌非法经营车险业务进行了点名风险提示,并主张采取进一步措施。
这次对市场和舆论的回应与以往有如下几处不同:一是点名批评。保监会针对“相互保险”和“互助计划”曾发出过两次风险提示,第一次是在2015年4月的“关于有关人员涉嫌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名义开展非法集资活动的风险提示”,第二次是在2015年10月的“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这两次尽管针对的对象和性质有所不同,但都未直接点名。实际上,第一次是针对一个叫“国民互助”的项目,编造虚假的相互保险公司筹建方案,以股份分配和高投资收益吸纳民间资金。第二次是某互助平台纠纷被投诉到保监会消保局,当时也只是用“**联盟”替代。而这一次,在数十家互助平台中,单独点了“夸克联盟”的名字,其意味不同寻常。相比保监会以前的“留有余地”,这一举动说明已经对这家平台的作为“失去耐心”。
二是违规画像。这次答记者问同样向市场提示了风险,但其中包含两个层面。一是模式风险,这是几乎所有互助平台共同的风险。二是运营行为风险,“我们注意到,有的互助计划假借保险名义进行宣传,以所谓‘超低价保障’和产品创新为噱头开展营销,将两者进行不客观地比较和挂钩;有的网站将互助计划和保险产品混搭销售,极力混淆两者之间的区别,具有相当的迷惑性和隐蔽性,容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互助计划是保险产品或所谓‘互联网+保险’的新型产品。这些做法既扰乱了正常的金融市场秩序,也可能使消费者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特别值得警惕的是,有的机构或个人打着‘互助计划’的幌子在微博、微信等互联网平台恶意骗取公众钱款,极易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
事实上,保监会也要求正规保险机构在很多产品销售和业务推广中向消费者做风险提示,因此这第一种风险提示本质并不是要消除风险,而是让市场和客户充分的认知风险,以便作出理性的判断和选择。而第二类风险提示则不同,包括之前针对“国民互助”非法集资的风险提示,实际上都是要求所指对象立即停止行为,消除影响,否则将会采取进一步措施。显然,对夸克联盟点名的缘由也在于此,如不按照“画像”对号入座,做出必要调整,接下来面临的恐怕不是一纸警告这么简单。
三是划定红线。这是与以往几次“风险提示”最大的不同,保监会在回答中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有关规定,我们重申,任何主体未经保监会批准不得以任何形式经营或变相经营保险业务。在开展相关业务活动和宣传的过程中,不得使用保险术语,承诺责任保障,或与保险产品进行对比挂钩;不得宣称互助计划及资金管理受到政府监管、具备保险经营资质;不得非法建立资金池。
这几个“不得”实际上就是监管为“网络互助”划定的红线,类似于银监会早期针对P2P的四道红线:一是要明确网贷平台的中介性质,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三是不得归集资金搞资金池,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随着时间的推进,P2P风险暴露的充分度提高,后来4道红线演进为12道。划定红线对“网络互助”的意义颇为重大,这是保监会第一次明确表示出宽容的态度,也就是说不触碰几个“不得”,就可以尝试,留出了相当大的创新空间。
在金融的三大业态监管当中,保监会一直是最为稳健的部门。在过去几年中,证券和银行业都曾出现较大的波动,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也成为群体事件和旁氏骗局的重灾区,而互联网保险一面保持着高速的增长,一面维持了较为稳定的局面。其中,2014年11月发布的《关于严格规范非保险金融产品销售的通知》,以及2014年初、2015年末两次关于“高现金价值产品”的相关规范,都有效的控制了系统性风险。
这一次针对“网络互助”的监管表态,恰逢《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出台,14部委联合联合打击非法集资开展之际,大量市场人士曾担心此次事件的处理关乎网络互助的生死,保监会此番表态让很多市场主体松了一口气,尽管监管在表述中仍然预留了很大的回转余地,但至少没有“扩大化”。这反应了保监会一贯的审慎作风,一是对创新保护的审慎,例如以前的噱头型险种、网销理财险、网销平台监管等都曾给予最大限度观察和监控窗口期,而不是急于表态定性;二是对风险防范的审慎,不轻易为创新旗号的风险买单,给予及时的关注和防范。
市场主体是否有同样的智慧应对现在的监管环境,把握住良好的发展机遇,与监管形成良性的沟通和互动颇为重要。这一次监管表态还有一个重要的信号,叫“完全脱钩”,“要求各保险机构加强排查整改,不得与未取得保险经营资质的互联网公司开展业务合作或提供增信支持。”实际上,就是要求“网络互助”与“保险”划清界限,互不过界。其初衷可以理解,但实操上恐怕会事与愿违,这是由互助的“互益型保障”本质所决定的。也曾有市场人士指出,网络互助的本质就是美国的“交互保险”。
可以看出,监管部门对待新生事物,一般采取两种处理方式。一是直接出台办法纳入监管,进行小范围试点,成熟后再逐步推广;二是先散养一段,让市场作为主导,风险暴露充分后再收归监管,例如众筹和P2P。对“相互保险”采用了前者,而对“网络互助”采取了后者。